事关小区充电设施建设!亳州正在征求意见

来源:bob最新版下载地址    发布时间:2024-09-09 09:04:04

  拥有车位产权或一年及以上有效期限车位使用权的居民能申请建设安装自用充电基础设施。

  车位暂时无私有产权或为小区业主共有产权车位,经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同意,业主大会代表可申请建设安装自用充电基础设施,通过共建共享方式满足居民充电需求。

  申请人建设安装自用充电基础设施需通过所在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书面提出自用充电设施建设安装申请,同时签署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使用承诺书。

  无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小区,由业主委员会直接受理;无业主委员会的,由社区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物业服务企业在接到用户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申请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业主委员会或社区,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无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小区,由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同意的,出具意见;不同意的,需书面说明理由。

  对于申请人建设安装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社区原则上应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协助。涉及人防工程的,应同时报送人防主管部门审核。

  申请人对答复意见有异议的,可向属地街道办事处申请复议,最终以复议意见为准。

  3.电动汽车所有或使用权一年以上证明(以下任何一种均可):购车发票、车辆完税证明、车辆转让证明、购车协议、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

  申请人向供电公司提交上述材料,并经审核无误后供电公司应开展接入工程实施。

  亳州市居民住宅小区电动汽车自用充电基础设 施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范居民住宅小区电动汽车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2015〕7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2022〕53 号)《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 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3 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皖政办〔2021〕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亳州市中心城区居民住宅小区电动汽车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

  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指专为私有或个人使用的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第三条 在新建住宅小区或具备电力增容条件的既有住宅小区建设以慢充为主的自用充电设施。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或行业、地方关于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标准规范。

  第四条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停车位应当100%具备充电设施安装接入条件,包括:预留电力容量及变配电设施位置,建设配电分支箱、电缆、管线桥架、计量表箱在内的配套供电设施,表后桥架及线缆应敷设至每一车位(具体技术要求见附件3);应按不低于车位总数的20%配建充电桩,充电桩应具备有序充电功能,并优先布设在公共车位。

  有序充电桩应具备智能控制充电设施输出功率的功能,实现错峰智慧充电。鼓励居民采用有序充电桩作为自用充电设施。

  第五条拥有车位产权或一年及以上有效期限车位使用权的居民能申请建设安装自用充电基础设施。

  车位暂时无私有产权或为小区业主共有产权车位,经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同意,业主大会代表可申请建设安装自用充电基础设施,通过共建共享方式满足居民充电需求。

  第六条 (一)申请人建设安装自用充电基础设施需通过所在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书面提出自用充电设施建设安装申请(附件1),同时签署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使用承诺书(附件 2)。

  (二)无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小区,由业主委员会直接受理;无业主委员会的,由社区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三)物业服务企业在接到用户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申请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业主委员会或社区,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无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小区,由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同意的,出具意见;不同意的,需书面说明理由(附件1)。

  对于申请人建设安装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社区原则上应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协助。涉及人防工程的,应同时报送人防主管部门审核。

  申请人对答复意见有异议的,可向属地街道办事处申请复议,最终以复议意见为准。

  (三)电动汽车所有或使用权一年以上证明(以下任何一种均可):购车发票、 车辆完税证明、车辆转让证明、购车协议、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

  申请人向供电公司提交上述材料,并经审核无误后供电公 司应开展接入工程实施。

  第八条 供电公司受理申请人用电报装申请后,应在 5 个工作日内会同申请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社区进行用电及施工可行性现场勘察,明确充电桩布置、供电电源位置、表箱位置、接入路径等事宜。对整体改造的小区,可委托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有序开展接入方案设计,充电桩接入施工图设计编制完成后,应委托施工图审查单位对消防、人防等安全性进行审查,并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社区)在小区内进行公示。已完成小区居民充电桩接入方案规划设计及公示的,由供电公司根据充电桩接入方案规划选择可行的接入方案。

  对小区个体申请增设充电设施的,由供电公司3个工作日内统一与消防主管部门对接确认相关技术要求,由消防主管部门5个工作日内向供电公司出具是否配建充电设施的书面答复意见。

  涉及人防工程的,由供电公司3个工作日内统一与人防部门对接确认相关技术要求,由人防部门5个工作日内向供电公司出具是否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书面答复意见。

  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社区)应指定专人积极配合现场勘察,提供相关图纸或指认停车区域内电源位置及暗埋管线的走向。

  认定用电报装申请符合条件的,供电公司应当为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其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配套接入工程施工。

  认定用电报装申请不符合条件的,供电公司需向申请人书面答复并说明具体理由。

  供电公司负责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入 工程,不得收取接入费用。

  电设施施工应当委托具备电力设施承装(修、试)或机电安装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担,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应遵循相应施工规范和技术要求。

  第十一条 工程施工完成后,供电公司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装表接电工作。申请人、充电设施建设安装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共同对充电设施建设安装进行验收和试充电确认,并报社区备案。

  居民居住小区分散车位有充电设施安装需求但无法满足供电、消防或人防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大会或社区选择合理范围或相对集中的部分存量或公共车位用于公共充电设施建设。

  业主大会或社区可委托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通过共建共享方式满足居民充电需求,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需具备资格。

  第十二条 在已有停车库、停车位安装充电基础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在已有车位安装充电桩,按一般电气设备安装管理,可不办理项目备案(充电设施雨棚作为附属设施不需单独报批)。

  第十三条 居民居住小区电动汽车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生产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地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将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纳入居民居住小区安全管理责任体系中,按照职责加大对私拉电线、违规用电、违规施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发现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和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所有人,明确整改要求,责令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所有人限时整改。

  第十四条 新建居住小区根据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相关标准和要求,将电缆分支箱、电缆、管线桥架、计量表箱等配套供电设施逐项纳入施工图设计。不满足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要求的新建居住小区,相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五条 既有居民居住小区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申请人作为充电设施及相关线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对自用充电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避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承担充电设施维修、更新、养护及侵害第三者权益等责任。

  若租赁车位到期或充电基础设施不再使用,原申请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利害关系人、社区可以向供电公司申请办理拆表销户手续,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应当拆除充电基础设施。

  第十六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牵头,市有关部门配合,统筹协调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重大事项;负责将市中心城区居民居住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纳入中心城区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并协调推进电网设施建设、完善相关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居民住宅小区电动汽车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整体规划的消防设计审查工作;

  市住房发展中心协调物业服务企业推动居民住宅小区电动汽车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部门职责做好居民住宅小区电动汽车自用充电基础设施配建的规划审查工作;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居民住宅小区电动汽车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涉及人防工程有关审批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和其他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监管权限,加强居民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市供电公司做好居民住宅小区电网设施建设完善有关工作,协调解决因居民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接入引起的电力增容事项;

  载体单位应落实居民住宅小区电动汽车自用充电设施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完善街道办事处、社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体系工作。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要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及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及广大业主支持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认真履行物业管理相关责任义务,积极努力配合居民住宅小区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加强日常巡查。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对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阻碍居民居住小区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的行为,应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 鼓励在途建设的居民居住小区项目参照本通知要求,同步配套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已建成的居民居住小区项目,纳入老旧小区改造工程的主体,逐步落实充电基础设施的改造建设。

  第二十条 本指导意见自2022年XX月XX日起实施。意见实施后出具规划设计条件的新建居住小区项目须在建设工程建设方案审查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严格执行本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 本市中心城区以外的居民居住小区,以及县政府所在城区,可以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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